农民工就业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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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城就业有途径:
    农民在劳务输出地可参加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由输出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或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输送到劳务输入地务工。
    自己选择务工地进城就业的农民朋友,可通过下列途径寻找工作:
    由务工地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主管的中介机构介绍就业。
    由社会团体、街道、社区等举办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通过亲戚朋友或老乡介绍工作。
    通过电台、报纸、刊物、互联网等媒体了解用工信息。
  求职被骗可避免:
    对于广告、招工信息不可轻信,要注意辨别信息的真假。找工作时要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先要查看该机构是否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查资料、问熟人,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通过已在城市找到工作的亲朋好友或家乡的其他人介绍进城就业,也应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注意了解有关情况
  所求工作要合适
    进城就业,要在了解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能力、性格和兴趣,正确判断哪些工作适合自己: 
    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需要有较强壮的身体,并要有安全意识,做瓦工、木工、架子工等还需要一定的技能与知识。
    装修业对务工者有较高的技术要求,除了身体健康外,还要了解各种装修材料、工艺过程和安全常识。
    从事餐饮业的人员,身体要健康。无传染病,五官端正,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修理业范围很广,要求从业人员有专业技能,诚信待人。
    家政服务人员要身体健康,讲究卫生,性情温和,耐心细致,尊老爱幼,善于与人友好相处。
    从事服装加工业,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服装加工专业技能。
    美容美发业对从业者有较高的素质要求,除了需要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从事保安业,身体要健壮,经过专门培训,懂得法律常识,有较强的责任心,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维权途径有许多
    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遇到工伤怎么办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权益受侵可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签订劳动合同有讲究
    农民工一旦找到工作,首先要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违约责任等。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农民工应妥善保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以下几种合同要防范
    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不要签订下面几种合同:
    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由于缺乏书面文字证据,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辨;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企业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
    “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害怕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
    卖 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就如同卖 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和拘禁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凭证要放好
    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特殊保护要牢记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来源:新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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